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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812】钱江海关关于杭州新达沐浴用具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6-28 08:26:09 |   作者: 聚氨酯生产线

      详细介绍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杭州海关网站7月20日发布钱江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钱关缉违字〔2021〕0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杭钱关缉违字〔2021〕0013号)

        杭州新达沐浴用具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31X,法定代表人:陈焕新,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大街杭泰路1-1号。

        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编号为775、014、092、028、616、642等6票进口报关单项下以加工交易方法申报进口低密度聚乙烯,实践商品名称应为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交易方法应为一般交易。该6票报关单共触及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74875千克,经计核,漏缴税款106455.08块钱。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编号为942、471 报关单项下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低密度聚乙烯29650千克,实践商品名称应为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

        另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向海关办理了编号为C、C、C291819A0080等3本进料加工交易手册。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当事人公司在未经海关答应的状况下,在出口产品中添加了非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私行互换了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经计算,当事人公司在上述3本进料加工交易手册项下私行互换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合计38987.3千克,经计核,该批保税料件货品价值39.18万元人民币,触及税款66234.5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加工交易电子手册及有关的材料、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公司制造有关的材料、查询笔录、企业状况阐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在编号775、014、092、028、616、642等6票报关单项下进口货品未照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名称、交易方法的行为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在编号942、71 报关单项下进口货品未照实向海关申报商品名称的行为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因为该部分行为情节细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该部分申报不实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在出产的悉数进程顶用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互换保税料件低密度聚乙烯的行为,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我关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2.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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